以下,我們將解析澳門法律體系下,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的核心原則。
核心原則:取得財產分享制 (Regime da Comunhão de Adquiridos)
除非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另有書面協議(例如選擇「分別財產制」或「取得財產彌補制」),否則,澳門法律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便是「取得財產分享制」。
這意味著什麼呢?
何謂「共同財產」?
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由夫妻任何一方透過其工作或任何有償方式所取得的財產,均被視為「共同財產」。這包括薪金、獎金、投資收益、經營所得,以及用這些收入所購買的物業、汽車、股票等。重要的是,不論該財產登記在哪一方名下,只要是在婚後取得,通常都屬於共同財產。
何謂「個人財產」?
以下幾類財產,即使在婚後取得,仍被視為夫妻一方的「個人財產」,在離婚時無需分割:
婚前就已各自擁有的財產。
婚後因繼承或贈與(例如父母贈予)而取得的財產。
純粹個人使用、價值不高的物品(如衣物、個人飾物)。
因個人權利所獲得的賠償(例如工傷賠償金)。
如何分割?
在離婚時,屬於「共同財產」的部分,原則上將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,即一人一半。屬於「個人財產」的部分,則各自歸原主所有。
常見迷思:
「物業只寫了對方的名字,離婚時我是否無權分割?」
錯誤。 如上所述,只要該物業是在婚後用共同收入購買的,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,在「取得財產分享制」下,它依然是共同財產,您有權要求分割其價值。
「對方有婚外情,我是否可以分得更多財產?」
不一定。 澳門法律下的離婚財產分割,主要依據財產的來源和性質,而非婚姻中的過錯。過錯行為可能會影響其他方面(例如非金錢損害的賠償),但通常不直接影響財產的平均分割。
總結:
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是一個嚴肅且複雜的法律問題,牽涉到詳細的財產審核與法律解釋。切勿基於個人理解或猜測作出決定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,清晰界定哪些是共同財產,哪些是個人財產,是確保分割公平公正的唯一途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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